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647,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倪孝傑
債 務 人 葉佳惠

一、債務人倪孝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倪孝傑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佳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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