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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莊春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壹佰肆拾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10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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