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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龍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零叁元自民國10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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