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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冠綸
法定代理人 蔡青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台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10樓之2)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台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3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台生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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