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許乃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碧珍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2萬710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40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編號│ 土 地 │ 面積 │公告現值│持分│訴訟標的價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金城鎮莒光樓段63地號 │ 309 │ 7200元 │全部│ 222萬4800元│
├──┼────────────┼────┼────┼──┼──────┤
│ 2 │金城鎮山前段79地號 │ 556 │ 2200元 │全部│ 122萬3200元│
├──┼────────────┼────┼────┼──┼──────┤
│ 3 │金城鎮山前段80地號 │ 419 │ 2200元 │全部│ 92萬1800元│
├──┼────────────┼────┼────┼──┼──────┤
│ 4 │金城鎮延平段105地號 │1305.84 │ 4400元 │全部│ 574萬5696元│
├──┼────────────┼────┼────┼──┼──────┤
│ 5 │金城鎮延平段105-1地號 │ 13.84 │ 4400元 │全部│ 6萬0896元│
├──┼────────────┼────┼────┼──┼──────┤
│ 6 │金城鎮奎星樓段145地號 │ 7.64 │20900元 │全部│ 15萬9676元│
├──┼────────────┼────┼────┼──┼──────┤
│ 7 │金城鎮奎星樓段221地號 │ 694.12 │20900元 │全部│1450萬7108元│
├──┼────────────┼────┼────┼──┼──────┤
│ 8 │金城鎮奎星樓段223地號 │ 18.37 │20900元 │全部│ 38萬3933元│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522萬7109元│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