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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被 告 洪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提起本件應受判決事項有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為確認其與被告間契約關係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給付工程款及交屋款,參照前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核定為9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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