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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關鸞
被 告 王博玄
林黎娜
張智欽
陳信雄
王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系爭不動產土地部分之價額以公告現值計算則為10,369,623元(詳參附表:金額計算說明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6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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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金額計算說明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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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供擔保物之坐落│公告現值│ 面積 │ 土地現值 │權利│ 備 註 │
│號│ │(元/㎡?)│ (㎡) │(公告現值×面積)│範圍│(土地價值與擔保債權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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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湖鎮太│ 2,000 │850.10│ 1,700,200元 │1/1 │⑴二筆土地價值總計為: │
│ │湖劃測段208號 │ │ │ │ │ 3,328,680元。 │
├─┼───────┼────┼───┼────────┼──┤ (1,700,200+1,628,480) │
│2 │金門縣金湖鎮太│ 2,000 │814.24│ 1,628,480元 │1/1 │⑵二筆土地分別設定抵押權予│
│ │湖劃測段209號 │ │ │ │ │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被告│
│ │ │ │ │ │ │ 王博玄)、及第二順位抵押│
│ │ │ │ │ │ │ 權人(即被告林黎娜),各│
│ │ │ │ │ │ │ 設定擔保債權額2,0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⑶二筆土地共同擔保債權額為│
│ │ │ │ │ │ │ 4,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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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門縣金湖鎮太│ 2,000 │875.41│ 1,750,820元 │1/1 │⑴土地價值為1,750,820元。 │
│ │湖劃測段137號 │ │ │ │ │⑵擔保債權額為3,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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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門縣金湖鎮新│ 2,000 │509.25│ 1,018,500元 │1/1 │⑴土地價值為1,018,500元。 │
│ │頭段550號 │ │ │ │ │⑵擔保債權額為1,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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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門縣金湖鎮新│ 1,500 │996.41│ 1,494,615元 │1/1 │⑴三筆土地價值總計為: │
│ │頭段274號 │ │ │ │ │ 4,271,623元。(1,494,615 │
├─┼───────┼────┼───┼────────┼──┤ +463,008+2,314,000) │
│6 │金門縣金湖鎮新│ 1,200 │385.84│ 463,008元 │1/1 │⑵三筆土地共同設定抵押權予│
│ │頭段577號 │ │ │ │ │ 被告王玉娟,擔保債權額為│
├─┼───────┼────┼───┼────────┼──┤ 15,600,000元。 │
│7 │金門縣金湖鎮新│ 6,500 │356.00│ 2,314,000元 │1/1 │ │
│ │頭段121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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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25,000,000元。 │
│⑵系爭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則為10,369,623元。 │
│⑶由上述備註欄可知,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皆少於債權額,因此以物之價額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 額為:10,369,623元。 │
│⑷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3,25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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