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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號
原 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吳鎔銘
被 告 楊萬山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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