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重訴,4,2015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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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關鸞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
居金門縣金湖鎮○○里○○0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淑娥
住新竹市○○路000號10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5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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