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沿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債權人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1188號執行命令,請求「沿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其133,300元,及自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觀上開執行命令所示主體乃「沿展工程行即李建良」,並非「沿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則債權人向「沿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即有疑義。
而經查閱沿展工程行與沿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兩者除負責人均為林建良外,關於營業登記地址、統一編號、組織種類等,均不相同,且兩者現均營業中,並無組織變更或法人格消滅等情,足認兩者非同一,職此,債權人依據上開執行命令對「沿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