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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偉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偉菱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又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8936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104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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