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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彤於民國97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9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5元及費用702元。
又債務人莊彤於101年6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9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31元及費用14173元。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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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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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莊彤 4311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834 │0000000000│09月 02日 │ │ │
│ │元 │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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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莊彤 4636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3647│0000000000│09月 02日 │ │ │
│ │元 │4 │起 │ │ │
├──┼───┼─────┼──────┼──────┼───────┤
│003 │新臺幣│莊彤 4636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552284│0000000000│09月 02日 │ │九九 │
│ │元 │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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