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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林秀娟
債 務 人 吳進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㈠貳仟壹佰玖拾陸元自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貳仟壹佰玖拾陸元自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核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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