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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宗興(原名劉進立、劉耀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叁拾柒萬捌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玖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叁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自10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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