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黃憲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肆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萬柒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自93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