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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游偉倫(原名游正揚)
債 務 人 游德枸
債 務 人 莊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零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游偉倫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游德枸及莊秋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9筆,金額總計為4952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游偉倫自10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90506元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游德枸及莊秋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秋華、游│自民國104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
│ │490506│偉倫原名游│月1日起 │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正揚、游德├──────┼──────┼───────┤
│ │ │枸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秋華、游│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0506│偉倫原名游│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正揚、游德│ │ │百分之十,逾期│
│ │ │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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