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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鍾水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10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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