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111,2015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蘊婕
債 務 人 謝玉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叁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叁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自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2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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