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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 權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提出到院之聲請狀關於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之債務人並非凱力營造有限公司,而經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債權人於104年11月16日收受函文後,逾期迄未補正,則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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