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245,2015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于鋒(原名洪志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零叁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2年12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2月3日起至100年1月3日止合計伍萬壹仟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又債權人104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減縮「違約金」請求為「自92年12月3日起至100年1月3日止合計51,6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