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247,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顏永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柒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10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顏永坤於93年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4年10月2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76,55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44,082元。

(註:債權人於104年12月28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如第一項所示,並捨棄違約金之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