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25,2015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瑞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10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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