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295,2015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鍾昀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10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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