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318,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策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

㈡叁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伍佰元自95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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