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37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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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戴明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9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9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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