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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羽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客戶帳務查詢資料)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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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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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蔡羽勝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 256,237元│ │月10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蔡羽勝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 145,146元│ │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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