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42,2015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哲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9日止累計16,048元未給付,其中4,195元為消費款、8,25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哲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95元│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