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67,2015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

債務人陳秀菊即陳渝汶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43,863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69,801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3,86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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