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200,2015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鄒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10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鄒曉美於92年5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4年2月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35,714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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