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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雅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起陸續分別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12,738元,而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僅檢附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無人簽收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因債權人所提上開文件,並未釋明債權讓與之通知已達到債務人,經本院於104年4月2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04年4月30日收受上開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因本院形式審查,不能認債權人已釋明債權讓與之通知達到債務人,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債權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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