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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佩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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