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詠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292,238元正未給付,其中81,993元為消費款;
206,64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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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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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詠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1993 │ │5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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