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林文勝
債 務 人 洪銘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4年5月6日、面額34萬元、票號LA0000000、付款人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烈嶼分社之支票乙紙,詎於104年5月6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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