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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陳寶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6,13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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