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470,2015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104年0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安城於民國92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6,707元整未按期給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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