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呂宜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