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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麗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柒萬零肆拾元自民國8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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