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詩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0日起至104年4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32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888,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77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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