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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書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書怡於93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自95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6,383元,暨自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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