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80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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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凱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04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鄭凱恩於94年12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11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148,358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及前已結算未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20,570元等語。

三、經查,觀債權人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表」,可知債權人原向債務人請求前已結算未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20,570元部分,係內含違約金1,650元(明細表第4頁),惟債權人應僅得請求違約金上限數額為三期合計1,200元,是關於已結算未償之違約金逾1,200元部分,及另自10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部分,均應予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而准許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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