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825,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 務 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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