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90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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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柏宜
債 務 人 楊申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7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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