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 │ 證券種類 │ 備 註 │
├──┼───────────┼───────┼──┼────┼─────┼───────────┤
│ 1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15563至│138 │138,000 │普通股股票│㈠每張皆為1000股。 │
│ │ │83-ND-015700 │ │ │ │㈡擔保物提供人:國民國│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001至│500 │500,000 │普通股股票│ │
│ │ │83-ND-003500 │ │ │ │ │
├──┼───────────┼───────┼──┼────┼─────┼───────────┤
│ 3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15396至│167 │167,000 │普通股股票│㈠每張皆為1000股。 │
│ │ │83-ND-015562 │ │ │ │㈡擔保物提供人:吳學良│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