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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朱迎春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其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路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莊其謨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其謨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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