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繼,6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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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許尚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伯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許伯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伯明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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