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繼,66,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歐陽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歐陽彥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里○○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歐陽彥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歐陽彥椿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