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聲,2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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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王武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有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52222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並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法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並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上述內容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台北體育場郵局第7392號存證信函(即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封正本等為證,又相對人迄至104年8月18日,仍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路000巷00號5樓」,未有更易,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堪認有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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