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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雲昇
代 理 人 楊宗奇
上列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楊清廉、楊清裁、楊清沃、楊文芳、楊文嵐、楊雯揚、楊嘉祥、陳麗珠、楊鈞杰、楊舒雯、楊清界、楊金暫、陳月江為塗銷典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楊天資於民國45年8月7日提供其所有之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與被繼承人楊天降設立典權登記,其擔保權利價值國幣銀元壹佰元,存續期間約定為5年,於45年8月7日經金門縣地政局補他字第8號登記完成在案。
嗣聲請人之父楊天資於80年8月10日死亡,而被繼承人楊天降於71年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楊清廉、楊清裁、楊清沃、楊清前、楊清太、楊清界、楊金暫。
又楊清前死亡,由其配偶陳月江及子女楊文芳、楊文嵐、楊雯揚、楊嘉祥繼承;
楊清太死亡,由其配偶陳麗珠及子女楊鈞杰、楊舒雯繼承。
因上開典權設立登記起至今已有60年之久,顯其時效已消滅,為此請求調解相對人等將上開典權設立登記塗銷等語。
三、經查,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典權人楊天降已於71年2月22日死亡,而楊天降之繼承人有楊清廉、楊清裁、楊清沃、楊清界、楊金暫。
再轉繼承人有陳月江、楊文芳、楊文嵐、楊雯揚、楊嘉祥、陳麗珠、楊鈞杰、楊舒雯。
分別有聲請人提出到院之楊天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塗銷典權登記事件,需典權登記名義人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被繼承人楊天降之繼承人楊清廉之子楊文健來電稱,其父親現在已80幾歲,耳朵重聽,行動也不方便,無法到庭參與調解,且親人都在上班,也沒有辦法委託親人到場,有本院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憑。
因相對人中有人無意願到院進行調解,是聲請人顯然無法達成被繼承人楊天降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塗銷典權登記之可能。
綜上,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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