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家陸許,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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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裴寶珠
代 理 人 王能鳳
相 對 人 藍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15)潯民一初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為臺灣地區人士,兩造原係夫妻,後因感情破裂,業經如主文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委託書、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證明書、大陸地區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15)潯民一初字第706號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九江市贛北公證處(2015)贛潯市證台字第194號、第192號、第193號公證書等件為證,而上述公證書經由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有該會(104)核字第062392號、第062389號、第062390號證明各1件附卷可查,自堪信實。

本院審酌大陸地區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15)潯民一初字第706號民事判決,其理由係以兩造經人介紹認識,於91年11月27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個性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聲請人於98年上半年回九江生活後,雙方分居迄今長達6年之久,分居期間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因此認定兩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核與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不違背,爰予以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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