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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素月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智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智惠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偉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被抗告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為抗告人楊榮祥之承受非訟程序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楊榮祥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因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未聲明由其承受本件非訟抗告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並續行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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